索取号:QG9105000-2012-007 发文日期:2012-9-13
一、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1、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主页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
3、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8、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查与管理制度的处罚
9、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性内容,未按规定保存、报告的处罚
10、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二)取消行政处罚事项
1、对违反《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的处罚
2、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的处罚
3、对制作(包括复制,下同)、贩卖(运)、出租反动出版物的处罚
4、对制作、贩卖(运)、出租淫秽出版物的处罚
5、对制作、贩卖(运)、出租色情出版物的处罚
6、对制作、贩卖(运)、出租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处罚
7、对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处罚
8、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9、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10、对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新增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二)取消规章
(1)《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2)《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3)《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