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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010年行政执法依据调整内容公告

一、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1、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2、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3、对旅行分社无证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或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4、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6、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及设立分设未按规定备案,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7、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8、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9、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10、对旅行社未按规定签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处罚

11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12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处罚

13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14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15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6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7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18、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9、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20、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21、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22、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23、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24、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25、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26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27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28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9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30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31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32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33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34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35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36对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37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38、对违法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内容的处罚

39、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规定广告播放时间,以及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处罚

40、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41、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规定的播出机构的处罚 

42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处罚

43、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没有旅行职责的处罚

44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45、对旅馆违反旅馆管理规定的处罚

()取消行政处罚事项

1、对未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2、对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的处罚

3、对邀请外国和港澳台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本单位剧(节)目的创作和演出,或者邀请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演出的,或者进行演出宣传、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5、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对旅行社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旅行社没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7、对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的处罚对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8、对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处罚;对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对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处罚;对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处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处罚;对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处罚;对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处罚;对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处罚

9、对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处罚;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处罚;对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处罚;对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对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处罚;对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处罚

10、对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的处罚;对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的处罚;对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的处罚;对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处罚;对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的处罚;对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11、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对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新增

1、行政法规

1)《全民健身条例》

2)《旅行社条例》

2部门规章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3、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4、市政府规章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二)取消部门规章

12005830 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2003915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