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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管理相关法规告示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将本机构依据的行政处罚法规、规章及具体处罚事项告示如下:

一、《上海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

(2)未按照规定明示客房种类、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和其他服务项目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公示或者放置旅馆服务规范,并报送备案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