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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法规告示

为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依法打击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规范我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告示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活动,不得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二、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要求,接收使用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超范围接收和传送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

三、持有《上海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实行定向安装,严禁为无证用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四、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停止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

五、对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文化执法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文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