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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经营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告示

为确保本市美术品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现将本机构依据的行政处罚法规、规章及具体处罚事项告示如下: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2)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3)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4)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5)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