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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相关法规告示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各印刷企业要在经营中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守法经营意识,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等内容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情形的出版物和印刷品;禁止印刷假冒、伪造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禁止印刷侵犯知识产权的出版物和注册商标。

2、建立健全印刷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特别是印刷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的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五项制度。

3、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由出版单位盖章、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是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和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企业不得盗印他人的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印刷品,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6、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