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音像制品管理,现将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1、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得经营非法音像制品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违反规定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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