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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相关法规告示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现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