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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相关法规告示

为了加强演出市场的管理,现将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1、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得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对违反本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营业性演出禁止的内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二十七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以上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规定报告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