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2010〕第45号令),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青浦区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区旅馆业市场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旅馆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青浦区旅游局、青浦区文化执法大队要求全区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场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印发各经营单位,希望各单位接此执法告示后,认真对照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青浦区文化执法大队将按照《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示):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
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住宿时间结算):
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旅客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规范):
旅馆应当制定服务规范,载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向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或者放置副本供旅客查阅。
第二十八条(限制吸烟):
本市推行旅馆限制吸烟制度。
有条件的旅馆可以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或者设置专门的禁烟住宿楼层。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
旅馆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照规定明示客房种类、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和其他服务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公示或者放置旅馆服务规范,并报送备案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青浦区旅游局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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